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

榆林市榆阳区政府采购管理股 2023-01-03 00:00:00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

有)

CYZB-2022-105、SXZC2022-HW-122

二、项目名称:

项目一榆林市榆阳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省级垃圾分类试点建设车辆采购项目、项目二榆林市榆阳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乡镇环卫作业车辆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陕西中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陕西省榆林市航宇路住建局正对面(中财)二楼

        当事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当事人:榆林市榆阳区环境卫生管理局

        地   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上郡路9号

        当事人:陕西创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居安路14号金叶小区一楼商铺

四、基本情况

        举报事项1:项目一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量化指标不相对应,未一一赋予技术参数指标分值,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举报事项2:项目一、项目二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设置横向比较、区间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举报事项3:项目一、项目二招标文件参数设置不合理,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的产品不足三家,参数存在限制性,项目缺乏竞争,容易导致流标风险,浪费财政资金。 举报事项4:项目二招标文件评分要求提供产品合法来源渠道证明的证明材料不合理,变相要求生产厂家授权及背书,增设投标人义务和成本,并且重复评审,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举报事项5:项目二招标文件要求具有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人员、机修、电工、钣金、喷漆等专业维修人员,提供专业人员身份证、毕业证等相关专业证书不合理,属于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内容,倾向已提前拥有此项证书的特定供应商专设的加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举报事项6:项目二招标文件变相要求投标人中标前就设有售后服务机构不合理,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举报事项7:项目一招标文件中参数设置不合理,关于“知名品牌”的内容设置不合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举报事项8:项目一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符合本次采购要求作为资格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等规定。 举报事项9:项目一招标文件设置交货期的评分标准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涉嫌为特定供应商提供中标便利。 举报事项10:项目一招标文件要求中标前提供“产品彩页”、“整车检验报告”、“官网产品介绍截图”等证明文件不合理。 项目二招标文件中标前要求提供“实物照片”“检验报告”“彩页”“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并将“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作为评分标准,增设投标人的义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举报事项11:项目一、项目二招标文件“类似业绩”不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要求提供业绩材料的时间节点不明确,影响供应商准确响应评分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调查依据: 关于举报事项1:项目一招标文件中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评标中可以采用扣分方式对技术指标进行打分。采用扣分方式打分的,分数总额与评价技术指标的数量可以不完全相等,招标文件规定一般技术参数负偏离达到一数量以上,该分项评分得0分的做法不违反现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举报事项不成立; 关于举报事项2:项目一、项目二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均存在未量化、细化,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等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该举报事项成立; 关于举报事项3:项目一、项目二招标文件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排斥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该举报事项成立; 关于举报事项4:招标文件评分要求提供产品合法来源渠道证明的证明材料是为了保证采购车辆的合格出厂证明和合法上牌,“合法来源”一般指产品来源的流通渠道合法或产品未侵权等等,可以通过相关的保证、承诺等实现,不存在变相要求生产厂家授权及背书。该项是对采购人正当利益的保护,并无排斥投标人之嫌疑。该举报事项不成立; 关于举报事项5:该项是采购人为达到质量保证而对供应商专业技术力量配备的要求。本项目中环卫车采购量较大,使用频率高,需要由技术实力较强的售后服务人员进行服务,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合同,属于采购人的实际需求。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专业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等相关证书,并非要求举报信中所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且满足这一需求的供应商远多于三家,不存在给特定供应商专设加分条件的倾向。该举报事项不成立; 关于举报事项6: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保证车辆发生故障后2小时内到场进行售后服务,并提供证明材料。”是对供应商本地化服务能力的具体要求,可以通过售后服务的保证、承诺等实现,不存在变相要求投标人中标前就设有售后服务机构。该举报事项不成立; 关于举报事项7:招标文件中将部分参数设置为“知名品牌”属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举报事项成立; 关于举报事项8:违反了《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等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的规定,该举报事项成立; 关于举报事项9:采购人根据采购实际需求鼓励供应商提前交货,更有利于合同履约,不违反现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举报事项不成立; 关于举报事项10:项目一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能证明所投产品主要参数,规格型号、配置、功能等的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彩页”、“整车检验报告”、“官网产品介绍截图”等证明文件,项目二招标文件中标前要求提供“实物照片”“检验报告”“彩页”“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并将“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作为评分标准。以上均合理合法,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也是电子招投标过程的评审需求,不违反现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举报项不成立; 关于举报事项11:提供业绩材料为可以体现投标人自身管理能力、技术能力和公司实力,为招标人选择中标人提供重要参考依据,设置“类似业绩”要求并不违法现有法规条款,相反对“类似业绩”限制过多会导致出现违反负面清单的情形。投标人对此不能够理解可询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该举报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举报事项1、4、5、6、9、10、11不成立,予以驳回。举报事项2、3、7、8成立,可能影响中标结果,责令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暂停该项目采购活动,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充分进行市场调研,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同时科学合理设置指标参数,待招标文件修改完善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陕西创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陕西中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未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导致出现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等行为提出警告,责令依法整改,并在收到本通知10日内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我局。

六、其他补充事宜

       


榆林市榆阳区财政局

2023 年 01 月 03 日

附件:

1:举报处理决定.pdf

政府采购领域首个微信公众号。第一时间提供专业、权威、精准的政府采购政策解读、知识分享及招标采购信息,为政府采购各方参加人铺设一条信息高速通道,满足你随时随地的采购、生意需要。

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信息网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